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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商標注冊有哪些誤區(qū)?
作者:焦作標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1-08-25 08:01:05
商標注冊不是一帆風順的,想要注冊一個好的商標。商標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不僅在商標注冊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商標注冊之中也是不能有半點兒松懈,委托了代理機構還好,如果沒有委托代理機構,申請人更是要萬事小心。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說明一下焦作商標注冊有哪些誤區(qū)?
1、商標先使用然后再進行注冊對于先使用簡單說也是不注冊商標,但是用該商標名義使用,這樣的話其實屬于不合法的行為,萬一遇到特殊情況,那么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商標代理需要準確把握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透徹掌握商標審查準則。而企業(yè)由于缺少對于商標知識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難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務。使用注冊中商標的風險同樣是非常大的,什么叫未注冊成功商標,也是tm未打r的商標雖然可以使用,但是也是在商標能可以注冊下來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萬一注冊不下來,那么同樣的會產生之前的問題,因為比較商標注冊成功機率非常的低,所以我們提醒公司注冊中商標要慎用。一個企業(yè)如果沒有能為自己獨占使用的注冊商標,將來一旦遇到他人不正當競爭行為,將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動的境地。
2、注冊一個商標并非所有的產品都能使用商標是有類別之分的。商標代理需要準確把握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透徹掌握商標審查準則。而企業(yè)由于缺少對于商標知識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難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務。不同的類別適用的產品不同。商標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意思就是說,不可以將商標使用在未注冊的商標類別之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商標使用范圍,很容易就會造成商標權的丟失。
3、商標只考慮經營的需要非常多人以為注冊商標注冊一個就夠了,事實上不是的,商標注冊不能只考慮經營的需要,注冊商標之前就要知道一個企業(yè)商標該如何進行布局設計,發(fā)揮(表現(xiàn)出內在的能力)商標最大的保護價值。商標注冊其實包含的東西比較復雜,誤區(qū)也比較的多,隨著注冊量的日益增加,商標注冊成功機率會越來越低下,那么我們能做的是,把商標注冊需要注意的事項全部規(guī)避掉,盡可能的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指商標注冊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界限,也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期限。
《商標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商標注冊人可提出續(xù)展申請,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關于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注意事項的通知商標綜字2009第39號商標申請人、各商標代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其整體是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報紙、期刊、雜志名稱的,可以初步審定。因此,商標申請人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的,除按照商標注冊申請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標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核發(fā)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相同的;
(二)由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的;
(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商標局需核對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核發(fā)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的。
二、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標申請人名義應與所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上顯示的持有人名義一致。
(二)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名稱應與所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上顯示的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報紙、期刊名稱相同。
三、商標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提交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一)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交。商標申請人可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將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與商標注冊申請材料一并提交到商標局。
(二)在商標注冊補正程序中提交。我局在商標審查過程中,將依法向未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提交有效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的相關商標申請人發(fā)出《商標補正通知書》。商標申請人在收到此類《商標補正通知書》后,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過補正回文程序提交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了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對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不適用這個規(guī)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已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的,則明顯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也不是這里要解決的問題。
從具體行為看,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表現(xiàn)為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馳名商標制作為商標,摹仿是指照馳名商標的樣子制作,翻譯是指將文字商標從一種文字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管機關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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